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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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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存保公司)
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存保公司)承保;其資本總額,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資本,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認股;財政部及中央銀 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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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