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 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存保公司)承保;其資本總額,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資本,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認股;財政部及中央銀 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
(存保公司)
074.01.09一、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銀行法第四十六條 可為依據,其資本總額視實際之需要,授權行政院定之。 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承保政策性之保險,其資本除由要保機構認股外,明定主管機 關及中央銀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096.01.18一、原條文第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公股股權管理已移歸財政部,爰將出資設立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