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銀行理事長、理監事之設置) 過渡銀行應設理事會,決定及執行業務。理事會由理事五人至九人組成, 並由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 理事長應依理事會決議執行職務,對外代表過渡銀行。 過渡銀行應置監事一人,負責財產及業務之監察。 理事長、理事及監事之指派,由存保公司為之。
(過渡銀行理事長、理監事之設置)
096.01.18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過渡銀行之業務執行方式,理事會為過渡銀行之意思決定及 業務執行機關,並設置監事負責內部監察。另過渡銀行係由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 關設立,相關人員之指派,第四項規定由存保公司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