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付金額暫予保留之情形) 前條第一項之賠付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予保留,俟保留原因消滅 後,再為處理: 一、存款已被法院扣押。 二、存款已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三、存款人已受破產宣告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或存款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 登記。 四、其他依法律關係得停止支付。
(賠付金額暫予保留之情形)
096.01.18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存保公司辦理賠付時,對法院扣押命令、存款設質、存款人遭破產宣告或死 亡等之賠付金額予以保留暫不賠付,及解除保留辦理賠付之要件,爰參考存保公 司辦理現金賠付作業辦法第七條予以規定。 三、至於保留賠付之原因如消滅,存保公司即應解除保留,將賠付金額賠付予權利人 。 四、其他如因涉嫌業務上違法之要保機構負責人、員工等之存款,基於請求損害賠償 及保全執行之需或其他情形,亦有加以保留之必要,因無法全部列舉,爰於本條 第四款增列概括性條款,以期週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