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6     條
(罰則)
要保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於保險費未付清前分派酬勞、股息或紅利。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 案、拒絕提供資料或檔案,或所提供之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查核 。 要保機構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 ,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按原處罰鍰金額再予加處一倍至五倍處罰。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