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帳戶) 存保公司辦理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金匯兌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 設置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 存保公司依農業金融法第八條規定辦理農業金融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 另設置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 前二項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帳戶,應分別記帳。
(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帳戶)
096.01.18一、本條新增。 二、農業金融法施行後,農業金融機構統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一般金融 機構與農業金融機構除主管機關、監理規範不同外,承受之風險亦有差異,其存 款保險事項允宜分別管理,爰於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應分設二準備金分別承保各 該機構存款保險。 三、本條所稱農業金融機構,依農業金融法第二條規定,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 部及全國農業金庫。另依同法第八條規定,農業金構應依存款保險條例參加存保 公司存款保險。 四、個別準備金因承保風險不同,第三項規定應分別獨立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