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提存金額比例)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每年之提存金額,應按一般 金融要保機構及農業金融要保機構所繳交保費之比例分別列計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存保公司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應按前項比例 逐年計算列記。
(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提存金額比例)
096.01.18一、本條新增。 二、因第五條已明確規範存保公司每年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 應全數納入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又第六條亦規定應分設二準備金帳戶,為茲明 確,爰規定本條例修正前及修正後之準備金分配方式,係依當年度各類要保機構 所繳保費占全體要保機構保費收入比例列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