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責任) 存保公司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或執行清理業務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存保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存保公司對之有求償權。
(損害賠償責任)
096.01.18一、本條新增。 二、存保公司之負責人及職員依存保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或執行清理業務,係基於 公共利益而行使職務,爰參考國外立法例規定存保機構人員業務執行之責任。又 該等人員如於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則仍應適用國 家賠償法之規定。 三、加拿大存款保險法明定存保公司之董事、主管及職員以及存保公司之代理人依誠 信原則行使職權之免責規定。(加拿大存款保險法第 4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