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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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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     條
第四條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
附有關文件申報本部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法院為變更登記
。
財團法人應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換發之法人登記證
書影本,送本部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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