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6     條
財團法人對於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
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三、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申請貸款。
前項第一款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事,本部得
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由應報經本部核可後,始得為之。
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本部備
查,本部得派員列席。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