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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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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財團法人應以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孳息、承辦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辦理各
項業務;其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本部備查。
財團法人處分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不動產者,所取得對價或所得,應移
歸為財團法人於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一,並於九十日內為變更證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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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