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部監督之命令,或妨礙檢查者,本部 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 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 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