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7     條
本部對於第四條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
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
本部對於不符第四條規定之申請者,應予駁回。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得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