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8     條
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董事會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
證書影本報本部備查;其於法人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
繳編號,並報本部備查。
財團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向法院聲請登記者,本部得撤銷期設立許可。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