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9     條
財團法人於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
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轉予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金
融機構,並報請本部備查。
前項捐助財產之種類為現金者,應以籌備處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
,並於申請許可前存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