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1.26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銀行過度運用資產負債表內與表外槓桿,Basel III 增訂非以風險權數為
計算基礎之槓桿比率,作為最低資本要求之補充性監理指標,爰增訂本條明定銀
行應計算銀行本行及合併之槓桿比率,至於其最低要求將配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
員會及本國銀行之試算情形,另行訂定。至於其計算方法將明定於計算方法說明
。
108.12.23 一、配合我國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
」,以取代當時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爰修正第一
項有關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之依據。
二、配合槓桿比率已自一百零七年起正式實施,並以百分之三為最低要求,爰修正第
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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