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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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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4     條
接管人為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置,財政部於情況急迫時,得
不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能否適時提供相當資金、擔保或其他解決其資產不
足清償債務之有效方法。
財政部如為前項之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應於二十日內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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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