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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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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財政部依法派員監管或接管,除通知有關機關外,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
機關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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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