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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11.04.19金管銀合字第111027107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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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     條
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者,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下列書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但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其
申請時間不在此限:
一、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營業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之發展沿革。
二、機構財務業務狀況,包括:
(一)財務業務健全性。
(二)風險管理及銀行公司治理能力(在信用合作社係指理、監事會運作
      之健全性及內部控制)。
(三)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四)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分支機構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
四、最近三年營業單位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綜合評估。
相關圖表: 附表一 金融機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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