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11.04.19金管銀合字第111027107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9     條
金融機構申請裁撤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
二、裁撤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前項裁撤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裁撤之主要理由。
二、該分支機構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原有客戶反映意見、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
四、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業狀況分析。
五、員工安置計畫。
相關圖表: 附表四:金融機構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PDF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