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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095.12.29金管銀(二)字第0952000879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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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經核准設置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非經核准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
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或洽談業務。
二、提供收付款項服務。
三、設置招牌或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銀行之營業據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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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