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設置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非經核准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 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或洽談業務。 二、提供收付款項服務。 三、設置招牌或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銀行之營業據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095.12.29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對外」二字,使文意明確,並說明金融機構在該場所不得有之情事。 三、本條文之目的在限制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不得有接受客戶親臨(walk-in) 申辦或 洽談業務之情事,如係以其他間接方式,例如以電話、郵件或 e-mail 等方式接 洽客戶,因無增加營業據點之虞,尚非屬本條文限制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