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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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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     條
(社員代表之人數及任期)
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並得召開社員 代表大會,以行使社員大會職權。 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 人數為一百五十一人為限。 社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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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