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9     條
(清償責任)
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其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前項責任於理事或經理人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但因可歸責於理事 或經理人個人之原因者,不得解除。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