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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093.12.08金管銀(一)字第0938001996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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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本貸款採銀行承兌或貼現方式辦理,凡依法登記之工商企業,其會計紀錄
完整,財務結構健全,業務經營正常,並與銀行往來情形良好者,得提供
應收客帳為副擔保,向銀行申請本貸款。
前項所稱「應收客帳」係指會計科目中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兩
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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