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5.08.23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21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8     條
各信用合作社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頒之計算方法及表格,經會計師覆核於
每半年結(決)算後二個月內,申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