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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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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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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銀行不得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
      入或幫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
      財務報表之行為。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
      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進而引發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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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