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或提供相關資訊及行銷文件,不得有
下列情形:
(一)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之核准、核備或備查,作為證實申請事
項或保證結構型商品價值之陳述或推介。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結構型商品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四)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結構型商品。
(五)誇大過去之業績或為攻訐同業之陳述。
(六)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
(七)內容違反法令、契約、產品說明書內容。
(八)為結構型商品績效之臆測。
(九)違反銀行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十)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結構型商品限於專業客戶交易者,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
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