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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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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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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銀行申請辦理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應檢送申請書
    連同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辦理:
(一)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董(理)事會或適當人員授權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應包括商品介紹、商品特性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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