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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改進銀行業務注意事項(109.12.08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610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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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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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加強徵信工作方面:
 (一) 充實人手,增列經費,切實辦好徵信工作:有關行局庫因受編制及
      用人費率限制,增配人手困難者,應專案報請有關單位協商解決。
 (二) 擬訂各類不同性質貸款之徵信範圍,以利迅速切實處理徵信案件:
      各行局庫應依照授信案件之期限、金額與性質,分別訂定其徵信範
      圍,以提高徵信案件處理之效率。
 (三) 建立專人辦理徵信制度:各行局庫應設法培養專業徵信人員,除由
      總行徵信室統籌辦理徵信人員之訓練,從事一般徵信及行業調查外
      ,各營業單位應儘量配置專人辦理徵信工作,以配合業務發展。
 (四) 訂定行業別之標準會計科目:為便利銀行財務分析工作之進行,應
      由銀行公會洽各公會,研訂主要行業之標準會計科目。
 (五) 加強辦理主要客戶之平均財務比率工作: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應
      對重要授信客戶之行業,按產業、年度別計算出各業之平均財務比
      率,分送各行局庫參考。
 (六) 注意了解客戶之稅務資料,以供徵信參考:各行局庫在承做授信案
      件時,業務單位應洽請客戶提供最近之納稅資料卡或稅捐稽徵機關
      納稅證明影本,以供徵信分析之審核之參考。
 (七) 加強同業徵信工作之聯繫:各行局庫徵信單位應加強交換徵信資料
      ,以擴大徵信面之瞭解。
 (八) 徵信單位應對全行重要客戶每半年作一檢討:徵信單位每半年應至
      少一次向常董會作業務簡報,主要在檢討該重要客戶之營運情形及
      該業前途預測,有關評語及應注意事項。俾各常務董事能瞭解該戶
      之實際情形及業務動態,作為決定准駁其申貸之參考,至重要客戶
      之標準,由各行局庫自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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