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8.25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辦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應
經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其解聘,應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故
信用合作理事會應負選擇及監督經理人之責任。本辦法雖已規定負責執行信用合
作社重要政策及業務管理功能之經理人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惟該等經理人應具
備資格條件之維持,及其是否適任,均為影響信用合作社穩健經營之要素。為強
化信用合作社理事會選任及監督經理人之職責,爰參考「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
條件準則」第八條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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