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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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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7     條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之辭職,除章程另有約定外
,應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並即生效。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內再行當
選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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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