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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108.02.12金管銀國字第1070121860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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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8- 1
八之一、國外分行主管及非主管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參加訓練課程:
    (一)國外分行主管於充任前應依金融機構自行擬訂之具體訓練計畫
          ,參加相關訓練課程及測驗,足證其已具備防制洗錢及熟知當
          地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
    (二)國外分行主管及非主管人員,每年應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
          關單位舉辦之金融法令訓練課程分別至少十五小時及六小時,
          或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
          子公司)或銀行業(含母公司)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自
          行舉辦之訓練方式應提報董事會通過,總機構需留存相關人員
          上課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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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