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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103.01.13金管銀合字第3000494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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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     條
金融業對個人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對重
要之個人資料,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前項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視其需要經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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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