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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特別股注意事項(093.12.20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693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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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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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銀行申請發行特別股,應依銀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准。
    申請發行特別股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 發行特別股對銀行未來三年財務結構之影響評估。
 (二) 關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股所約定之分配股息、紅利及剩餘
      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特別股股東有無表決權,若有其行使表
      決權之順序及限制,特別股是否約定贖回條件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等事項資料。
 (三) 會計師最近一次財務簽證報告。
 (四) 股東會之決議紀錄。
 (五) 贖回特別股對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影響。
 (六) 發行特別股之目的、股數及資金用途。
 (七) 累積核准發行之特別股總額,及流通在外特別股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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