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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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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董事、經理人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配偶、二親等
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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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