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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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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2     條
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
,應即撤銷其許可。
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設立之許
可,限期繳銷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
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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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