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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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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7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提供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服務收取之資費,其標
準應先行檢附成本及計算方式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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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