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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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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9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營業規章,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
行備查。修正時,亦同。
一、跨行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
二、跨行業務資訊傳輸及處理方式。
三、跨行業務帳務清算方式。
四、跨行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
五、辦理與金融機構業務相關之各項資訊傳輸、交換處理方式。
六、災變備援措施。
七、其他跨行金融資訊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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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