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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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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7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
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
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
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對金融檢查機關、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
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
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
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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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