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099.05.21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110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5   
五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本社
    存單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規定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