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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01.10.08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25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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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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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工業銀行不得投資於該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
    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公司債、短期票
    券及基金受益憑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二) 經其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三) 經其他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者。
 (四) 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 工業銀行因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投資關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派任
      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
      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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