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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05.12.22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39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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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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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商業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
    有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另依主管
    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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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