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商業銀行審核要點(094.07.01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442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7   
七、信託投資公司經核准並辦妥公司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取得營利事業
    登記證後,應訂定、公告變更登記及開始營業基準日,並於基準日後
    十五日內向本會提報開始營業基準日及其前一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
    報表。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