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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銀行開設新臺幣帳戶規定(093.10.04金管銀(一)字第093002671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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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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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如有攜入外幣 (大陸貨幣除外) ,可在每筆五千
    美元內結售成新台幣,離臺時,未用完新台幣可憑原結售水單在五千
    美元或原結售金額內兌回外幣。其外幣結售為新台幣及在臺之新台幣
    所得 (薪資、遺產繼承等) 皆可存入新台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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