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110.02.24金管銀國字第110027040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7     條
銀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其發
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除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最低面額為新
臺幣十萬元。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