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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107.11.14金管銀控字第107027456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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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商業銀行對金融相關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轉投
資純網路銀行及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該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屬同一類
別之銀行部門之兼營業務,應予停止。但轉投資綜合證券商之持股比率達
上該限額者,其股務代理業務及政府債券自營業務得由商業銀行繼續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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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