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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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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9     條
(公司發生經營危機之緊急處置)
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 公司或證券子公司發生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調整 後淨值為負數,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對金融市場公平競爭 無重大不利影響者,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一、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公司為合併、概括讓與、概括承受者 。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其有表決權股份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由金融機構轉換設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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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