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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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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1     條
(財務比率之限制)
為健全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結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金融控股公司 之各項財務比率,定其上限或下限。 金融控股公司之實際各項財務比率,未符合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定上限 或下限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增資、限制其分配盈餘、停止或限制其投資、 限制其發給董事、監察人酬勞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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