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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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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2     條
(檢查權)
為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健全經營,主管機關得令金融控股公司 及其子公司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並得 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業務、財務 及其他有關事項。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檢查事項,並向主 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所需費用由金融控股公司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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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