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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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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9     條
(罰則)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收受佣金、酬金 或其他不當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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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