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賠付後,在其賠付之限度內,取得該金融機構對 其負責人、職員因委任或僱傭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其職務保證人、保證保險人及共同侵權行為人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存保公司得於本基金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對前項所列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承當訴訟。 存保公司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暫免繳納裁判費;其聲請假扣押、假處 分或假執行時,得免提供擔保。
090.07.09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094.06.22一、為強化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相關關係人責任之追償,爰於第一項增訂本基金於賠 付範圍內,取得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相關關係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存保公司於取得本基金授與訴訟實施權後,始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行為,爰將原 條文第十六條第四項修正移列為第二項規定。 三、鑒於本基金為政府特種基金,存保公司係為政府而求償,爰於第三項規定,暫免 繳納裁判費,並於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時,得免提供擔保。